一、项目编号:N5101062022000076
二、项目名称:毛发毒品成份检测服务采购项目
三、采购结果
合同包1(合同包一):
| 供应商名称 | 供应商地址 | 中标(成交)金额 |
|---|---|---|
| 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 |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1幢102室 | 236,920.00元 |
四、主要标的信息
合同包1(合同包一):
服务类(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)
| 品目号 | 品目名称 | 采购标的 | 服务范围 | 服务要求 | 服务时间 | 服务标准 | 金额(元)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-1 | 其他服务 | 毛发检测服务 | 人员毛发毒品快速筛查、人员毛发毒品鉴定 | (1)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为采购人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交流(不得另行收取相关费用)。 (2)本项目服务具有保密性和专业性,供应商应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,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》,并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,从事司法鉴定业务;同时保证其单位及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、客观、公正地开展检测鉴定工作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。 (3)检测意见:供应商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毛发快速筛查,初筛阳性结果的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,根据采购人工作开展的需要,供应商按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。 (4)供应商2020年至今通过司法部毛发相关毒品鉴定能力评价,并获得“满意”结果(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年度司法部相关单位鉴定能力评价结果复印件)。 (5)供应商2020年至今通过公安部毛发相关毒品鉴定能力评价,并通过考核的(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年度公安部相关单位鉴定能力评价结果复印件)。(3)对送检的样本,完成鉴定后无偿按规范保存3个自然月(有明文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)。 (4)如人民法院通知,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。 |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| 吗啡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氯胺酮(K粉)三类检测;初筛阳性复核、新精神活性毒品鉴定 | 236,920.00 |
五、评审专家(单一来源采购人员)名单:
钱南英、钟荣志(采购人代表)、谢勇
六、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:
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:
成交金额的1.5%
代理服务费金额:
合同包1(合同包一): 0.35538万元。收取对象:中标(成交)供应商。
七、公告期限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。
八、其他补充事宜
计划备案编号: 51010622210200001722[2022]00236,本项目采购预算(最高限价)金额:364000元,监督部门: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,联系电话:028-87705190
九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。
1.采购人信息
名称: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
地址: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
联系方式:028-86406298
2.采购代理机构信息
名称: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地址: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3栋7层
联系方式:028-86717818
3.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张女士
电话:028-86717818
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2022年08月23日